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요약
台東地檢署偵辦台東縣政府涉嫌圖利議長吳秀華家族「東映渡假村」開發案,向法院聲請羈押農業處長許家豪及時任承辦科長蔡明翰。台東地方法院召開羈押庭審理後做出裁定,雖然兩人皆否認犯行,但法官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,考量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後,裁定許家豪以20萬元交保、蔡明翰以10萬元交保,兩人均須受科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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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黃明堂/台東報導〕台東地檢署偵辦台東縣政府涉嫌圖利議長吳秀華家族「東映渡假村」開發案,向法院聲請羈押農業處長許家豪及時任承辦科長蔡明翰。台東地方法院召開羈押庭審理後做出裁定,雖然兩人皆否認犯行,但法官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,考量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後,裁定許家豪以20萬元交保、蔡明翰以10萬元交保,兩人均須受科技監控並限制出境出海。
根據台東地院裁定書理由,許家豪與蔡明翰在庭訊時均否認全部犯行。然而,法官審酌卷附相關證據資料後,認定兩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圖利罪、違反水土保持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,以及刑法侵占國有土地罪,犯罪嫌疑均相當重大。
廣告廣告裁定理由指出,其中違背職務圖利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,衡量人性趨吉避凶、不甘受罰之本性,有相當理由認定兩人具有逃亡之虞,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羈押原因。不過,法官考量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,認為可以採取侵害較小的替代手段來達成監督效果,因此未批准羈押。法院最終裁定許家豪以20萬元交保、限制住居於戶籍地,每週五晚間7時前須至馬蘭派出所報到;蔡明翰則以10萬元交保、限制住居於居所地,每週五晚間7時前至南王派出所報到。
此外,兩人均被限制出境、出海8個月,並須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,法官同時嚴令兩人「不得接觸本案相關之證人及被告」。
值得注意的是,檢察官原本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「有勾串證人或滅證之虞」作為聲押理由之一。對此,法院在裁定書中特別說明,由於被告兩人對於本案違法的客觀事實並不爭執,且辦公處所與住所均已遭檢警搜索、相關證物也已扣案,實難僅憑「尚有其他潛在被告或證人未到案」就認定有串證之虞,因此駁回檢方以此款聲押之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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